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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低工資?! 煩請針對我四點問題回答,不要po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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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初面試時,告知1天是給650,那時我有問過這樣一個月有到勞基法的低薪規定嗎,面試的人說有。但進公司後才知道,薪水是算日薪,就是一個月有幾天,薪水=650*30天(或31天),但是要沒請假才有這樣,如果生病或臨時請個事假,就會變成650*實際上班天數上班時間為8:00~17:00(午休1hr),隔週休二日,等於一個月休六天。但是前兩個月因請了事假及病假,薪水變成650*實際上班天數,還扣了制服費、午餐費及勞健保,薪水少得可憐。1. 如果以最低薪資17280,一定沒有到,以最低時薪,那一天應該是95*8hr對嗎?2. 我有看到有人說請病假可拿半薪? 那拿半薪的定義在哪呢? 我看醫生是都有請醫生開證明。3.... 顯示更多 當初面試時,告知1天是給650,那時我有問過這樣一個月有到勞基法的低薪規定嗎,面試的人說有。 但進公司後才知道,薪水是算日薪,就是一個月有幾天,薪水=650*30天(或31天),但是要沒請假才有這樣,如果生病或臨時請個事假,就會變成650*實際上班天數 上班時間為8:00~17:00(午休1hr),隔週休二日,等於一個月休六天。 但是前兩個月因請了事假及病假,薪水變成650*實際上班天數,還扣了制服費、午餐費及勞健保,薪水少得可憐。 1. 如果以最低薪資17280,一定沒有到,以最低時薪,那一天應該是95*8hr對嗎? 2. 我有看到有人說請病假可拿半薪? 那拿半薪的定義在哪呢? 我看醫生是都有請醫生開證明。 3. 公司說有符合規定,但卻是要在"全勤"的情況才算符合規定,這樣可以去申訴嗎? 4. 因為二月有請假,公司連年假的部份薪資都不給付,所以二月也只領了650*實際上班日-午餐費-勞健保-團保<17280...這樣合法嗎?? ※ 請直接回答以上四點,不要po一堆落落長的新聞或不相關的答案。(除了勞基法詳細法規第幾條之類的) 更新: 反問: a1. 650x30=19500就沒有違法,你的算數怎麼搞的? →但2月實領16364,若沒扣除勞保那堆有的沒的,本薪也才16981(有問會計後才補發年假+公休11天)...這樣不違法? a2. 普通傷病有請醫生開證明請假按日薪x0.5就是半薪呀 →例如腸胃炎到榮總開證明,這樣也可以領650*0.5嗎??還是只有"職業傷害"才有算? 更新 2: To 玄玄: 我有拿薪資袋直接到勞工局去問,他是說我這樣是算月薪,就如你說的。 那另外問一下,他投保的金額為何會以20100去算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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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年起,時薪最低不得低於98元,日薪是784元(98×時數),月薪則不得低於17880元。 你說公司以日薪來計算薪資,那650元已經違法。但看你的內容,你只要沒有請假,公司會給你30天的薪資,這30天應該是包含假日吧?如果是的話,你的薪資就不是日薪制,而是月薪制。 日薪是有工作才有算錢,月薪是包含假日放假都要給錢。 你公司算薪資的方式明顯有問題。 針對你的問題: 1. 如果是日薪,一天650元,違法!!以工時8小時來計算,應要有784元。2. 當天的就醫證明,要有醫囑說明〝宜休養1天〞,就可以請病假拿半薪。職業傷害則不得扣薪。但前提之下,這是月薪制的才可以這樣。日薪制的沒工作就沒有算錢。3. 全勤是月薪制才有的,這說明了你公司是月薪制而不是日薪制。4. 假設你公司是月薪制,假日休假要給錢,如果沒給,當然不合法。 我覺得你公司應該是月薪制,但計算薪資的方式有錯誤,依勞保局勞保計算方式,薪資計算無分大小月,一律以30天為計算單位,所以你如果是月薪的話,薪資低於17880,公司就違法。 當然,如果當月你有請假扣款,導致薪資不到17880的話,這就不是公司的問題,而是自己的問題。你沒在規定的工作時數達成勞動條件,本就應該被扣款,但扣款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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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初面試時,告知1天是給650,那時我有問過這樣一個月有到勞基法的低薪規定嗎,面試的人說有。但進公司後才知道,薪水是算日薪,就是一個月有幾天,薪水=650*30天(或31天),但是要沒請假才有這樣,如果生病或臨時請個事假,就會變成650*實際上班天數上班時間為8:00~17:00(午休1hr),隔週休二日,等於一個月休六天。但是前兩個月因請了事假及病假,薪水變成650*實際上班天數,還扣了制服費、午餐費及勞健保,薪水少得可憐。1. 如果以最低薪資17280,一定沒有到,以最低時薪,那一天應該是95*8hr對嗎?2. 我有看到有人說請病假可拿半薪? 那拿半薪的定義在哪呢? 我看醫生是都有請醫生開證明。3.... 顯示更多 當初面試時,告知1天是給650,那時我有問過這樣一個月有到勞基法的低薪規定嗎,面試的人說有。 但進公司後才知道,薪水是算日薪,就是一個月有幾天,薪水=650*30天(或31天),但是要沒請假才有這樣,如果生病或臨時請個事假,就會變成650*實際上班天數 上班時間為8:00~17:00(午休1hr),隔週休二日,等於一個月休六天。 但是前兩個月因請了事假及病假,薪水變成650*實際上班天數,還扣了制服費、午餐費及勞健保,薪水少得可憐。 1. 如果以最低薪資17280,一定沒有到,以最低時薪,那一天應該是95*8hr對嗎? 2. 我有看到有人說請病假可拿半薪? 那拿半薪的定義在哪呢? 我看醫生是都有請醫生開證明。 3. 公司說有符合規定,但卻是要在"全勤"的情況才算符合規定,這樣可以去申訴嗎? 4. 因為二月有請假,公司連年假的部份薪資都不給付,所以二月也只領了650*實際上班日-午餐費-勞健保-團保<17280...這樣合法嗎?? ※ 請直接回答以上四點,不要po一堆落落長的新聞或不相關的答案。(除了勞基法詳細法規第幾條之類的) 更新: 反問: a1. 650x30=19500就沒有違法,你的算數怎麼搞的? →但2月實領16364,若沒扣除勞保那堆有的沒的,本薪也才16981(有問會計後才補發年假+公休11天)...這樣不違法? a2. 普通傷病有請醫生開證明請假按日薪x0.5就是半薪呀 →例如腸胃炎到榮總開證明,這樣也可以領650*0.5嗎??還是只有"職業傷害"才有算? 更新 2: To 玄玄: 我有拿薪資袋直接到勞工局去問,他是說我這樣是算月薪,就如你說的。 那另外問一下,他投保的金額為何會以20100去算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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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年起,時薪最低不得低於98元,日薪是784元(98×時數),月薪則不得低於17880元。 你說公司以日薪來計算薪資,那650元已經違法。但看你的內容,你只要沒有請假,公司會給你30天的薪資,這30天應該是包含假日吧?如果是的話,你的薪資就不是日薪制,而是月薪制。 日薪是有工作才有算錢,月薪是包含假日放假都要給錢。 你公司算薪資的方式明顯有問題。 針對你的問題: 1. 如果是日薪,一天650元,違法!!以工時8小時來計算,應要有784元。2. 當天的就醫證明,要有醫囑說明〝宜休養1天〞,就可以請病假拿半薪。職業傷害則不得扣薪。但前提之下,這是月薪制的才可以這樣。日薪制的沒工作就沒有算錢。3. 全勤是月薪制才有的,這說明了你公司是月薪制而不是日薪制。4. 假設你公司是月薪制,假日休假要給錢,如果沒給,當然不合法。 我覺得你公司應該是月薪制,但計算薪資的方式有錯誤,依勞保局勞保計算方式,薪資計算無分大小月,一律以30天為計算單位,所以你如果是月薪的話,薪資低於17880,公司就違法。 當然,如果當月你有請假扣款,導致薪資不到17880的話,這就不是公司的問題,而是自己的問題。你沒在規定的工作時數達成勞動條件,本就應該被扣款,但扣款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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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年1月1日最低基本工資修正為月薪17880,時薪98|||||1. 如果以最低薪資17280,一定沒有到,以最低時薪,那一天應該是95*8hr對嗎? A?650x30=19500就沒有違法,你的算數怎麼搞的? 2. 我有看到有人說請病假可拿半薪? 那拿半薪的定義在哪呢? 我看醫生是都有請醫生開證明。 A?普通傷病有請醫生開證明請假按日薪x0.5就是半薪呀 另外,月薪或日薪人員不能拿時薪98來比,就是以日薪x30是否>17880評比的 3. 公司說有符合規定,但卻是要在"全勤"的情況才算符合規定,這樣可以去申訴嗎? A?650x30=19500,若全勤就領得到19500,就>17880,就沒有違法,不要亂申訴 4. 因為二月有請假,公司連年假的部份薪資都不給付,所以二月也只領了650*實際上班日-午餐費-勞健保-團保<17880...這樣合法嗎?? A?有請假經主管准假就只能扣當日薪及全勤獎金,勞僱關係存在期間,所有的列假、國定假日,隔週休假都應該有薪,公司若未給就違法。 午餐費-勞健保-團保是你已經領到的錢,再由你自己消費享用,雇主只是代你扣繳或銷帳,所以不能以扣午餐費-勞健保-團保之後的金額來評斷是否<17880,應該以未扣之前的金額來算的文章標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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